无锡南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南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13财保979号 申请人:无锡南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创智园E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无锡市南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自有的无锡市沁园新村81号车库西侧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南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无锡南长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