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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诚金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2851号 原告:南通诚金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创智园E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诚金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通诚金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诚金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