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23民初500号
原告:通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10楼4层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8506024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WGFF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通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