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6民初16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作出(2026)沪0116民初*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价值578,648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