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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6民初16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作出(2026)沪0116民初*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价值578,648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