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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7305号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3,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与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