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南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工业区朱卫路58号4栋115室。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分别调解,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31日前付清30000元后,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执行,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