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山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上海山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南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工业区朱卫路58号4栋115室。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南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51号嘉丽小区住宅区1栋2单元102室住房壹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51号嘉丽小区住宅区1栋2单元102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