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9民初1804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负责人:高某某,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石家庄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