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常熟市浩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宜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浩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