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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常熟市浩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常熟市浩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宜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浩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