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97号
原告:***,女,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浩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765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浩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