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3民初1473号
原告:扬州某某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
被告:李某,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市辖区。
被告:扬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原告扬州某某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扬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扬州某某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某某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