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03民初8706号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泰州市姜堰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市姜堰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