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908号之二
原告:江苏创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头灶工业园区全创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宇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先进制造业集聚区西马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景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创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宇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后,原告江苏创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创能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3元(原告已交纳),依法减半收取3066.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江苏创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