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黄商初字第132号
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达利广场2号楼2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255773-7。
法定代表人:吕敬源,总经理。
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岱路2号。
被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款而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青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嘉强
二Ο一四二Ο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