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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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3民初8214号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26日出生,籍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被告: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荆磊,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宁 莎审判员李晓婷审判员张元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