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执5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街道办事处东北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796839313。
本院依据临沂市兰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华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865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