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258号
原告山东坤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阳信县新城区阳信县公路局办公楼楼内。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坤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山东坤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