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134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新能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在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新能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新能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994元。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0元,原告负担130元,被告负担5000元(原告已垫付1026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10130元,被告应负担之诉讼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17)。
因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扬州市新能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申报财产、未履行。
二、2022年2月17日、2月18日、7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2个,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2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继续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并查封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泰兴市××花园××幢×××室、×××室、××××室、××××室、××××室房地产。上述5处房地产经本院委托评估,拍卖参考价分别为108.18万元、108.18万元、114.28万元、114.28万元、116.24万元。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5处房地产分别有52万元、52万元、53万元、53万元、50万元贷款未清偿,且本院(2019)苏1283民初72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5处房地产在内的3A幢建筑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次拍卖属无益拍卖,故暂不申请对上述5处房地产进行网上拍卖。
**并查封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M×××**启辰牌汽车,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并处置。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2022年3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四、2022年7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3099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缴纳至本院的诉讼费用50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个;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泰兴市××花园××幢×××室、×××室、××××室、××××室、××××室房地产,上述5处房地产因尚欠抵押贷款未清偿,且本院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申请暂不继续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