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013号
原告:**,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衡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5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水岸花语小区2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万财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衡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