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衡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013号 原告:**,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衡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古楼办事处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5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水岸花语小区2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万财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衡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