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财保54号
申请人: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浙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红,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泸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环。
被申请人: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街道回龙街24号4号楼底楼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鹤娟。
申请人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1100798.38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如下被保全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泸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19×××78(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被申请人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银行账号为22×××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100798.3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