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7717号
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前凡城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507085266。
法定代表人:马金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贤,男,汉族,1949年3月8日出生,住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浙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49630389Q
法定代表人:蔡小红。
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2020年3月13日,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宏鑫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骆幸琪
审判员  周智霞
审判员  曹海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