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1028号
原告:成都海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创新中心8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江,总经理。
被告:四川兴宏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浙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红,职务不明。
原告成都海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宏鑫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海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海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海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江雨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