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1182行审112号

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殷新华。

委托代理人陆洲。

被申请人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力嘉。

201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土地建设厂区。2015年6月,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6月11日,申请人开始初步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正在铺设施工便道,申请人随即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一度停止建设,但又于8月初恢复建设。10月13日,申请人实地调查时发现被申请人正在建设建筑物框架,再次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仍继续建设。2015年10月19日,申请人立案受理。经现场勘测和调查,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741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5149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中耕地面积为6694平方米;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中符合规划部分的面积为952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部分的面积为7886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共计三栋,位于符合规划部分范围内的建筑物为**平方米,位,位于不符合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为**平方米/div>

2015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5]09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非法占用的1741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99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315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435375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非法占用的1741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99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315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缴纳罚款人民币435375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但是,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故申请人的该部分申请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没收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丽华

审判员  张中平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