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82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郭力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退还在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非法占用的1741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为199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为315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缴纳罚款43537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431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有斌
审 判 员 林 星
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