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96号
原告: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会龙村)。
法定代表人:郭力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
原告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祁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