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

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会龙村)。
法定代表人:郭力嘉。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单元。
法定代表人:尹建。
本院在执行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10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孝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