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

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4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会龙村)。
法定代表人:郭力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单元。
法定代表人:尹建,经理。
本院在执行镇江昌达电气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投资权益。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孝江
审判员  孟 绮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