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26民初897号
原告:**,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1,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2,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礼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蓉
书 记 员 马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