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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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1226民初563号
原告:**,住徽县。
被告: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礼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任该公司总工程师。
被告:**(又名**1),住两当县。
原告**与被告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嘉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赵某参加了诉讼,被告**因在外地务工受疫情影响,通过微信视频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嘉兴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粉刷涂料人工费共计12000元;2.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粉刷工。2019年3月28日被告嘉兴公司承包修建礼县龙林镇潘坪村新农村修建工程,**担任该项目负责人。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给该工程负责粉刷,费用为11元/平方米,待工程完工一次性付清粉刷费用。协议达成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并于2019年7月15日按被告要求完成粉刷工程,被告派人验收后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原告室内工程量为1032平方米,外墙工程共计1152平方米。被告所派验收人员出具账单1份,载明:“涂料收方室内1032平方米,外墙1152平方米。经手人,马海平,2019年7月15日”,总计被告应付原告粉刷费24024元。2019年5月24日经原告催促,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2000元。2020年12月28日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嘉兴公司给原告支付1万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剩余欠款,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嘉兴公司辩称,原告以上陈述是事实,但是该劳务费应由被告**承担,嘉兴公司不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是真实的。涉案工程是被告从湖北人手里转包来的,原告是被告雇佣的,但是因为嘉兴公司尚拖欠被告工程尾款10万元左右,导致被告无法结清原告劳务费。
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嘉兴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2018年6月被告嘉兴公司承包修建礼县龙林镇潘坪村那坝里安置区搬迁户房建项目工程。同年6月11日委托方龙林镇潘坪村那坝里安置点搬迁户代表和承建方嘉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松国)签订《礼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龙林镇潘坪村那坝里安置区搬迁户房建项目施工合同》1份,涉案房建工程有6户,每户造价每平方米1600元,工程建筑总面积419.4平方米,工程总造价671040元,案外人张松国作为嘉兴公司委托代理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但张松国并非嘉兴公司职工。后张松国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负责实际施工。之后,被告**却将该工程中的墙面粉刷劳务工作雇佣原告进行施工,双方约定:粉刷费用为11元/平方米,待工程完工一次性付清劳务费。原告随即开始施工并于2019年7月15日完工。被告**派人验收后,确认室内粉刷工程量为1032平方米,外墙粉刷工程共计1152平方米,粉刷费用共计24024元。2019年5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粉刷劳务费2000元。2020年12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条据1份,内容载明:“**内外涂料面积合计2184平方米×11元=24024元,借支2000元,下欠22000元,罗斌斌,2020年12月21日”。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拖欠的劳务费。2020年12月28日被告嘉兴公司遂给原告通过银行卡代偿转账1万元。现原告仍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互相推诿拒绝偿还剩余12000元粉刷劳务费。为此,双方形成诉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条据复印件以及被告嘉兴公司提供的龙林镇潘坪村异地搬迁项目务工人员工资表原件,庭后补充提供的《礼县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龙林镇潘坪村那坝里安置区搬迁户房建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劳务费应该由谁支付的问题?经查,案外人张松国借用被告嘉兴公司的企业资质对外承包了礼县龙林镇潘坪村那坝里安置区搬迁户房建项目工程,其与被告嘉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挂靠关系,嘉兴公司是被挂靠人暨名义承包人,张松国是挂靠人,张松国又将该房建工程6户转包给被告**,嘉兴公司亦予以认可,被告**实质为实际施工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6户房屋粉刷墙面,二人实质为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相应劳务,且被告**已与原告进行结算,并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故被告**应当对其行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庭审中,本院释明告知**与嘉兴公司及时结算工程款,但**仍不配合,怠于履行。我国禁止工程施工中的违法挂靠、转包,本案嘉兴公司让案外人张松国挂靠其公司违法转包,系帮助张松国及**规避法律,形成“合法外衣”,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嘉兴公司应对被告**所欠原告粉刷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主张因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粉刷劳务费12000元;
被告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和被告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宁
书记员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