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礼县永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民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礼县永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虽心职务:总经理。住所: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霞,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新才职务:总经理。住所: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植,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礼县永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礼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礼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礼县永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予以退回,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庞红霞
审判员 朱晓剑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冶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