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226民初177号
原告:**,住礼县。
被告: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礼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住礼县。
原告**诉被告礼县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经查,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被告“*某”无相应的身份信息,诉状中所写的电话号码亦联系不到“*某”。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某”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不足以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