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91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温州网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吟州村吟州东江沙26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讯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路300号方兴大厦6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中心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网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讯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2024年2月18日,本院收到原告温州网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网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网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52元,减半收取9926元,申请费5000元,由温州网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