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791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3003号博远国际教育中心4层泽中律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广场1号楼15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79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分别于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5日分别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线下查询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住建局等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3、2024年3月2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也不申请对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审查。 5、2024年3月26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