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7906号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9.5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