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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郭墅镇澳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5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承揽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为承揽方,属于履行特征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