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62号
原告: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C47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官龙村第二工业区5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王 慧 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丹
书 记 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