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389号
原告:旗舟文化创意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86808874B,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C47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社会,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6771988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金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旗舟文化创意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旗舟文化创意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旗舟文化创意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