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某某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18499号
原告:河南某某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某某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顶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河南某某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某某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因证据不足,原告河南某某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某某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