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艾斯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三艾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9480号
原告:河南三艾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铁路桥南107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戴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歌,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冬梅,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艾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艾斯公司”)诉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供货协议》的履行地并非在新郑市,被告中顺公司的住所登记地为商水县也并非新郑市,故本案应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三艾斯公司与被告中顺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标线涂料供货协议》第六条第2项约定“未尽事宜或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原告三艾斯公司住所地的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相应地,被告中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