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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鼎盛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联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827民初17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砂石货款70万元以及违约金(以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26年3月15日暂计9625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9日,某丙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建某丁公司开发的遂川县茶博园房屋项目所需砂石均由原告供应,至2022年8月15日,双方达成结算单,确定余欠砂石材料款70万元整。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具状要求处理。 案件在先行调解阶段,经本院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2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前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定于2026年6月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