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3387号
原告深圳市南方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座**层**室,组织机构代码779894166。
法定代表人傅军舰。
被告***。
关于原告深圳市南方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在法庭指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证据证明具有可以不按时到庭开庭的理由的,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738元,减半收取5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卫新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