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彭山区苏川豪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7426号
原告: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8号6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洁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眉山市彭山区苏川豪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大道708-710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豪。
原告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苏川豪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原告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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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海蓉
人民陪审员  韩红红
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