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8号6栋1层9号。
法定代理人:李洁鸿。
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苏川豪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大道708-710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豪。
被执行人:胡家豪,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万盛旺科技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彭山区苏川豪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家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苏川豪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家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