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汤姆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6774号 原告:上海汤姆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759号10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汤姆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汤姆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汤姆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汤姆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6.73元,由原告上海汤姆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