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2民初317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