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2982号
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尚志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袁博,总经理。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唐春园,总经理。
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