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某某、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158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项浦埭村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3-501、3-601、3-602、3-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631367G。
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磊,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刘谷堆村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芳,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北路7号
原告***与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货款(天津市南开区中大方电工器材销售中心债权承接人)***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陆佰陆拾贰元陆角捌分¥:56662.6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大方中心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已更名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即贵司)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编号为W012013556的《工程物资买卖合同》金融街南开中心项目,截至今日,仍有货款15800.20元尚未支付。2015年11月19日贵司同中大方中心签订编号为W01TJ2015153的《工程物资买卖合同》现代城项目,截至今日,尚有40862.48元未支付。以上两笔欠付货款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陆佰陆拾贰元陆角捌分¥56662.68元2016年7月8日中大方中心注销,上述债权依法全部由***承继。基于上述事实,贵司同中大方中心之间就材料供应业务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中大方中心履行供货义务后,贵司不足额支付中大方中心材料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已对中大方中心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贵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作为中大方中心债权的承接人,有权向贵司主张支付剩余材料款56662.68元。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1、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所提交证据中合同相对方为天津市南开区中大方电工器材销售中心,而非原告***,原被告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2、案件合同所涉主体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非合同相对方,非本案适格主体。3、被告不存在欠付原告货款的行为。首先,原被告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亦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经核实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南开区中大方电工器材销售中心所有货款均已结清,亦不存在欠付货款的行为。4、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告诉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过程中的调查,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属于案涉合同相对人,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