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5民初1936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银梅,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优武,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彰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38号2幢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868025。
法定代表人:杜长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彰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成学,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第三人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击公司)、王成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银梅、被告中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优武、易彰芳,第三人点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彰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成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冶公司自2021年9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21年9月起到被告中冶公司承建的重庆市职工会计专科学校迁建项目工地上班,在室内装修班组做杂工,由包工头王成学管理工作并发放工资。2021年10月7日,原告从家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冶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重庆市职工会计专科学校迁建项目确系我公司承建,但室内装修部分是分包给第三人点击公司施工的,第三人王成学是室内装修班组的班组长。
第三人点击公司称,同意被告中冶公司的意见。第三人王成学仅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也未委托其招用工人。
第三人王成学未做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工程概况牌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重庆市职工会计专科学校迁建项目系被告中冶公司承建,被告中冶公司将该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第三人点击公司施工,第三人王成学是室内装修班组的班组长。原告***从2021年9月起到重庆市职工会计专科学校迁建项目室内装修班组做杂工,由第三人王成学管理工作并发放工资。
2022年2月18日,原告***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自2021年9月起至今与被告中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渝长劳人仲不字(2022)第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已超50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定年龄,故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的法定年龄为女性不超过50周岁。原告主张自2021年9月起与被告中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此时其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且其未受被告中冶公司管理、未向被告中冶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中冶公司从2021年9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谷 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桂 玥
书 记 员  左欣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