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9民初2840号
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新南路******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91477Y。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华,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汉渝路****1-5-3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868025。
法定代表人:杜长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鹏公司)诉被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华及被告点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长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5879.41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代被告垫付的税金30732.50元及结算资料费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以88659.81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从2018年12月22日起,以67219.60元质保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联合经营管理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万寿片区安置房(二标段)室外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地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协助原告做好结算工作,并协助原告回收工程款,按约定支付给原告。之后,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被告于2020年12月5日对水土弱电工程进行对账,签订了《水土弱电工程对账单》。按原被告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工程款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最后一次向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被告至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按被告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签订协议的约定,欠付工程款之中,工程尾款为88659.81元,质保金为67219.60元。工程尾款的应付时间从2016年12月23日工程竣工验收的前一天计算,质保金的应付时间从2016年12月23日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起开始计算。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另外,原告代被告向发包方垫付税金30732.50元及结算资料费10000元,被告应退还给原告。因上述款项的支付等问题和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点击公司辩称,点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和富鹏公司签订《联合经营管理承包协议》属实,双方还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协议签订后,富鹏公司未如实履行,未依约投入资金,对项目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材料商货款,严重影响了点击公司履行其于2014年11月26日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该项目包括弱电系统在内的整个安装工程合同,损害了点击公司信誉。在艰难完成弱电项目验收后,点击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结算,结算金额1344392.10元。按点击公司和富鹏公司“补充协议”的约定,点击公司应支付给富鹏公司1142733.29元(1344392.10元×85%)。另外,按照约定税费应由富鹏公司承担。在收款过程中,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代扣营业税及附加税30732.50元,结算收尾款还应扣营业税及附加税13805.55元。点击公司已向富鹏公司支付1188512.69元。经核实,点击公司发现已经超付给富鹏公司59584.95元(1188512.69元+13805.55元-1142733.29元),故不应在本案再承担支付义务。因点击公司并不拖欠富鹏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支付给富鹏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资金占用利息。另外,富鹏公司主张的结算资料费10000元与本案无关,不应由点击公司支付。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富鹏公司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点击公司在本案提交的《万寿片区安置房(二标段)消防及水电(暖通)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以下简称《万寿分包合同》)载明发包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万寿安置房项目部,分包人:点击公司,工程名称:万寿片区安置房(二标段)消防及水电(暖通)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具体分包防水范围与内容:1#、2#、3#、20#楼(幼儿园)及室外管网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的住宅、商业用房及配套用房的排水工程、给水工程(水表后段部分的管道,不包含水表安装及热水器安装)、电气工程(计量装置后所有工作内容,不含计量装置)、弱电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不包括有线电视线路安装、通信运营商机房设备安装及运营商机房到弱电井线路部分)、燃气工程(仅包括户内钻置燃气管道后的填补)、暖通工程、消防工程、防雷接地、室外管网……。第四条约定,暂定金额10322845.80元。
富鹏公司在本案提交的《工程分包结算单》﹝复印件,工程名称:万寿片区安置房工程一期(二标段)﹞载明分包单位:点击公司,金额总计14567971.21元,其中“弱电智能化专业部分”小计1344392.10元。点击公司认可其与中冶公司工程款结算金额14567971.21元,并陈述中冶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点击公司付清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工程款,但因账目繁多无法区分每笔工程款的构成。
2016年9月5日,中冶公司(发包人)和点击公司(分包人)签订了一份《万寿片区安置房(二标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万寿分包补充协议》)。第二条载明工程名称:万寿片区安置房(二标段)室外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具体分包范围与内容:施工内容主要包含原清单中仅有的弱电管网部分以及内网布线、数据通讯网络、电子围栏、巡更系统、五方通话、弱电机房消防报警等工作,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其他文件。第四条约定工程分包费用计价形式:1.计价形式,按建设单位审定费用总价下浮;2.暂定金额1300000元;3.按发包人与项目业主(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内容主要包含原清单中仅有的弱电管网部分以及内网布线、数据通讯网络、电子围栏、巡更系统、五方通话、弱电机房消防报警等工作。按照工程计价对应部分总价暂定130万元下浮比例15%计价;4.竣工结算原则:总价下浮合同,计算价款=(1-分包人所报下浮比例15%)乘以发包人与项目业主结算金额。第五条约定工程分包费用支付形式及比例:1.发包人按业主确认的月进度结算金额并按分包合同约定比例下浮后,扣除对分包人的各种罚款,代扣代缴款、甲供材料款等各项扣款后,在次月28日内按80%进行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在报送每月计量月报时同时须附上已完工程合格的工程资料,无月结算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如因分包人原因,未达到当月施工进度计划,导致业主对发包人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则相应比例扣减后支付;……4.当工程办理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三个月内支付至累计进度金额的90%;5.当工程办理交(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结算时由分包人按发包人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结算原则执行,自行与相关部门(监理、跟踪审核、业主等)办理工程决算。在决算完成后,发包人与分包人再办理分包结算,并经事业一部相关部门及中冶建工集团合同预结算管理处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6.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期限与支付执行发包人与业主合同约定;7.在支付工程款前,分包人必须提供有效发票。
2016年9月6日,点击公司(甲方)和富鹏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以下简称《联营协议》)。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万寿片区安置房(二标段)室外弱电智能化工程,工程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按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要求执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负责与发包方签订弱电智能化部分单项合同;2.协助乙方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法人委托、成立工程项目部等工作;3.指派项目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4.协助乙方做好工程预(结)算工作;5.协助乙方回收工程款并按约定支付给乙方。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乙方责任与义务:1.组建出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物资供应、施工机械管理人员等,负责工程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所有管理人员按甲方要求备案;2.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10.乙方承担本工程中支付的各类保证金和本工程垫资责任及回收风险;11.乙方按税法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约定双方资金管理:1.工程进度款由甲方统一回收,乙方计划和安排资金使用,材料、人工资金须从乙方账户支出,资金支出和票据按财务要求管理;2.税金先行由乙方承担,或由甲方(或建设方)代扣代缴……。第四条约定工程费用计价形式:按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执行。第五条约定工程费用支付时间、形式及比例:1.发包人向甲方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甲方收到该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给乙方,甲方按收到的工程进度款金额以每天1%作为赔偿金形式支付给乙方;2.支付形式及比例按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执行;3.该工程保修期结束后,发包方退还的质保金,由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不按时支付给乙方,甲方按收到的质保金金额以每天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该质保金结清为止。富鹏公司和点击公司在本案一致确认,《联营协议》第一条、第四条等条款所涉“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指的是《万寿分包补充协议》。
2016年10月10日,点击公司(发包人)和富鹏公司(分包人)签订了一份《万寿片区安置房(二标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除第一条“分包人资质情况”所载明资质证书号码外,其余绝大部分条款内容和前述《万寿分包补充协议》完全一致。第二条亦载明工程名称:万寿片区安置房(二标段)室外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具体分包范围与内容:施工内容主要包含原清单中仅有的弱电管网部分以及内网布线、数据通讯网络、电子围栏、巡更系统、五方通话、弱电机房消防报警等工作,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其他文件。第四条约定的工程分包费用计价形式,第五条约定的安装工程分包费用支付形式及比例,条文内容和前述《万寿分包补充协议》完全一致。
2016年11月30日,点击公司出具了一份《税金说明》,主要载明:由于点击公司和中冶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计价形式上,已按建设单位审定费用总价下浮15%,该15%已包含了收取工程款的开票税金,因此在收取工程款时所产生的开票税金由富鹏公司先行垫付,中冶公司将该税金退还给点击公司后,点击公司再全额退还给富鹏公司。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No:13657015)载明开票日期2017年12月4日,购买方名称“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方名称“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安装工程”,价税合计933512元(税额27189.69元)。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172)渝国证00749272﹞载明填发日期2017年12月4日,纳税人名称“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税种“增值税”,金额27189.69元。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175)渝地证91162937﹞载明填发日期2017年12月4日,纳税人名称“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地方教育附加附加”,金额合计3262.76元。富鹏公司认为上述税费30452.45元,连同其他税费280.05元,合计30732.50元被点击公司在付款时扣除,因点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出具了《税金说明》,故应由点击公司返还给富鹏公司。点击公司认可在向富鹏公司付款时扣除了30732.50元税款,但认为相关税款中冶公司并未退还给点击公司,且因退还税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冶公司也不可能退给点击公司。
富鹏公司在本案提交了一份《水土弱电工程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显示点击公司(甲方)和富鹏公司(乙方)于2020年12月5日签署《对账单》,载明:“点击公司与富鹏公司双方就万寿水土弱电工程于2016年9月6日签订联合经营管理承包协议办理对账。一、中冶工程核实金额1344392.10元;二、2017年12月13日前已支富鹏933512.69元;三、富鹏未提供票报账借款金额:2018年2月12日江洁55000元,2020年7月20日陈辉200000元;(一)-(二、三)=1344392.10元-1188512.69元=155879.41元”。点击公司对《对账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账单》并非点击公司对双方对账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账应以2020年12月5日形成的另外一份《水土弱电工程对账单》(以下简称《工程对账单》)为准。点击公司在本案提交的《工程对账单》载明“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就万寿水土弱电工程于2016.9.6日签订联合经营管理承包协议办理对账,其中有争议部分:一、公司管理费;二、税金;三、法院查封点击基本账户罚款”。《工程对账单》甲方盖章处加盖有点击公司印章,乙方盖章处为空白。对此,点击公司解释,富鹏公司在与点击公司针对《工程对账单》达成合意之后,却未在《工程对账单》上加盖印章,反而在双方确认已作废的《对账单》上盖章,故《对账单》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富鹏公司则认为其并未在《工程对账单》上加盖印章确认,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应以《对账单》为准。另外,富鹏公司和点击公司双方对点击公司已支付给富鹏公司1188512.69元工程款无异议。
本案中,富鹏公司和点击公司一致确认,双方合作期间,大部分款项系通过点击公司对外支付,由材料商向点击公司提供发票,富鹏公司通过点击公司从中冶公司处收取工程款,富鹏公司不开具发票,系点击公司向中冶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另外,富鹏公司和点击公司对本案讼争工程款金额为1344392.10元均无异议,但点击公司认为按《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应在此基础上下浮15%,点击公司应支付给富鹏公司工程款总额为1142733.29元(1344392.10元×85%),富鹏公司则认为不应作下浮处理。
还查明,富鹏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载明,“万寿片区安置房工程一期(二标段)施工”1#、2#、3#、4#、5#、6#、7#、8#、9#、10#、11#、20#楼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于2016年12月23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4.工程观感竣工验收合格”。富鹏公司表示,上述竣工验收意见书包含本案讼争弱电工程,说明案涉工程在2016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点击公司则认为上述竣工验收意见书并未包含弱电工程(监控设备),但表示认可案涉工程在2016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另外,富鹏公司表示对案涉工程的交付情况不清楚,点击公司陈述约于2018年底交付给业主。
本院认为,基于《联营协议》第一条至第四条等条款内容,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对双方合作方式的陈述,富鹏公司系借用点击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故《联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关于富鹏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富鹏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证实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富鹏公司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点击公司支付工程款。对此,《联营协议》和《补充协议》有关付款的安排并不一致。点击公司和富鹏公司签署的《对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点击公司认为对账情况应以《工程对账单》为准,但考虑到富鹏公司并未在其上盖章确认,该《工程对账单》对富鹏公司并不成立,故应以《对账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对账单》明确载明双方“就万寿水土弱电工程于2016年9月6日签订联合经营管理承包协议办理对账”,故富鹏公司可参照《联营协议》约定要求点击公司支付工程款。另外,虽点击公司认为还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在中冶公司核实金额1344392.10元的基础上再下浮15%,但从《补充协议》第四条载明的工程分包费用计价形式条文来看,其中“按照工程计价对应部分总价暂定130万元下浮比例15%计价”、“计算价款=(1–分包人所报下浮比例15%)乘以发包人与项目业主结算金额”,而《补充协议》分包人(点击公司)并未和项目业主(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结算,故无法必然得出在中冶公司核实金额1344392.10元基础上再下浮15%这一结论,且点击公司和富鹏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又签署《对账单》,明确了工程款计算方式,故应以《对账单》载明的1344392.10元作为富鹏公司和点击公司之间工程款的总金额。
案涉工程于2016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点击公司确认中冶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付清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工程款。参照《联营协议》约定,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均已满足支付条件。综上,点击公司应在本案将剩余工程款155879.41元支付给富鹏公司。虽点击公司认为应扣除税款13805.55元,但双方于2020年12月5日签署的《对账单》并未对这一事项作出安排,且点击公司并未在本案提交证据证实确实依法应缴13805.55元税款且点击公司实际已缴,故对点击公司这一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富鹏公司在本案主张的30732.50元税金及结算资料费10000元。虽点击公司曾于2016年11月30日出具《税金说明》,但其中载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该税金退还给点击公司后,点击公司再全额退还给富鹏公司”。考虑到本案缺乏证据证实中冶公司已将税款退还给点击公司,而点击公司和富鹏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签署的《对账单》并未对点击公司是否应向富鹏公司退还税款这一事项作出安排,故对富鹏公司在本案主张的30732.50元税金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富鹏公司主张的10000元结算资料费,因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且点击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富鹏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对中冶公司与点击公司工程款金额14567971.21元均无异议,而点击公司陈述中冶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点击公司付清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工程款,但因账目繁多无法区分每笔工程款的具体构成,故本案现有证据确无法对案涉工程款与点击公司其他工程款进行区分,无法核实点击公司收到案涉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但参照《联营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工程费用支付时间、形式及比例,无论分包工程进度款还是质保金,点击公司均应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富鹏公司,而点击公司陈述于2021年2月4日收到全部工程款,故其应在2021年2月7日之前向富鹏公司付清155879.41元工程款。点击公司逾期未付给富鹏公司造成利息损失,故应从2021年2月8日起,以未付155879.41元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富鹏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5879.4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55879.41元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75元,减半收取计2296.38元,由原告重庆富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2.09元,被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3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上  官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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