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湘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13660号
原告重庆湘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华机电公司)诉被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击消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华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兴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洁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点击消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有购销合同、发货单予以证实,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供货83 970元,被告先后支付共计65 290元,尚欠18 680元货款未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8 68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2021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故被告应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点击消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以被告点击消防公司作为需方与原告湘华机电公司作为供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消防和水电安装工程的水泵,双方对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交货、验收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金额达83 970元,被告先后支付共计65 290元,尚欠18 680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被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湘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8 6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8 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湘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 平
书 记 员  庞 博